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23696号
裁判日期:2014-08-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大厦)三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尊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正婷,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雪荣。
委托代理人邵建平,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陆雪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朱书龙
人民陪审员 张宝荣
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