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湘102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2017-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永兴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华尚互动国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腾达宇装饰装璜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辅鑫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6层6E,法定代表人:陈小敏,股东:郭银波、郭正维、吴盼、陈雷雷、陈小敏,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日用品、纺织品、工艺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化妆品、珠宝首饰、文化用品、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华尚互动国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62583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嘉佳安”而非“家佳优品”,且截止2016年4月15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华尚互动国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家佳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曹圣议,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北京华尚互动国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昌宁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陈丽君。
原告曹圣议与被告北京华尚互动国际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曹圣议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圣议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曹圣议负担。
审 判 员 邓洪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