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穗天法执字第9678号
裁判日期:2016-08-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三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车陂路黄洲工业区大院内自编4号第六层西601房,而非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23号润德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黄初华,股东:黄初华、林泽英,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文具用品零售;玩具零售;文具用品批发;玩具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初华、股东林泽英没有注册“中华名师”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华名师”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胡佩华,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卢月婷、费如国,分别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初华。
关于胡佩华申请执行广州小太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86770.56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4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
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6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1、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义务,首期款在2016年8月内履行20000元,剩余款项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指定账户履行50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2、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8月26日内将受理费2840元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首期款20000元及受理费284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现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第一期款项,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96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林
执行员 陈晓升
执行员 彭 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培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