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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西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2016-03-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A座0406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卫忠,已于2019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正惠国际”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正惠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朱景云,女。

被执行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浩,董事长。

朱景云与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11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景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5000元并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件的执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9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秋春
审判员    罗胜利
审判员    林力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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