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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知)终字第08672号

裁判日期:2014-1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A座0406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卫忠,已于2019年6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正惠国际”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正惠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毕慧,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B座0307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郑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雄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毕慧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3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毕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407元,由毕慧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14元,由毕慧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代理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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