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2016-11-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英,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敏与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4元,减半收取计877元,由原告周敏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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