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2015-10-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世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荣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世亮与被告济南鸿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世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世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曹世亮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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