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1426号
裁判日期:2016-07-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建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327号。
法定代表人:程艳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建增与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76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所利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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