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2016-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东单元4幢三层,而非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留学人员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营,股东:贺敬富、徐营、丛日涛,经营范围为:工艺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动漫设计;工艺礼品的研发及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8月4日申请注册“变身记”第15091928号第42类书画印刻艺术设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12月3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变身记”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明明,男,生于1992年9月12日,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夏猛猛,男,生于1991年5月10日,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龙、曾庆超(实习)(均系特别授权代理),系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贺敬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帅帅(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明、夏猛猛诉被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明、夏猛猛与被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明、夏猛猛以与被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明、夏猛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张明明、夏猛猛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邢爱华
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百丽

  • 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东单元4幢三层
  • 官网地址: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留学人员创业园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