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2016-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东单元4幢三层,而非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留学人员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徐营,股东:贺敬富、徐营、丛日涛,经营范围为:工艺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国内广告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动漫设计;工艺礼品的研发及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8月4日申请注册“变身记”第15091928号第42类书画印刻艺术设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12月3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变身记”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明明,男,生于1992年9月12日,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
原告夏猛猛,男,生于1991年5月10日,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龙、曾庆超(实习)(均系特别授权代理),系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贺敬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帅帅(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明、夏猛猛诉被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明、夏猛猛与被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明、夏猛猛以与被告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明明、夏猛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5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张明明、夏猛猛负担。
审 判 长 刘 明
人民陪审员 邢爱华
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百丽
济南正熙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路北段1号东单元4幢三层官网地址:山东济南市历城区华阳路留学人员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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