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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2015-01-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南路9号商业楼C区2011室,法定代表人:蔡行行,股东:蔡行行、张艺,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玩具、文化用品、日用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巴笛小宝”第1113032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行行,而非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和“巴笛小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焦德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晓娜、罗晓熙,广东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蔡行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德芳诉被告北京小小童心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德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焦德芳负担。

审判员   欧阳羽中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 宏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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