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穗天法执字第8399号
裁判日期:2015-04-0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味园珍饮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东站路1号东站综合楼三楼A区自编C062房,而非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4号新理想华庭C座20楼,法定代表人:李利芝,股东:李志良、刘高宏、李利芝,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收购农副产品;干果、坚果零售;海味干货零售;干果、坚果批发;餐饮管理;蔬菜零售;蔬菜批发;水果零售;海味干货批发;谷物副产品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冷冻肉零售;水果批发;冷冻肉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味园珍饮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味园珍”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广州市味园珍饮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味园珍”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宋卫忠,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陈宏圆、黎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味园珍饮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利芝。
宋卫忠与广州市味园珍饮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市味园珍饮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宋卫忠返还品牌使用费人民币39800元、品牌管理费人民币4800元、物料费人民币30400元、品牌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的注册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原址经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4)穗天法执字第8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黄昌森
执 行 员 张 斌
执 行 员 刘 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左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