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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2014-08-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南港路11号富景花园昭信广场明珠楼五层503单元,法定代表人:李伦,股东:路文华、李伦,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家居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工艺品、日用品、针织品、服装、办公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玩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4月2日申请注册“恋家”第14301085号第21类水晶(玻璃制品)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13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恋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伦。
  委托代理人郭晓竹。

被告袁海燕,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同年8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美好生活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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