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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2014-06-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诺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萧岗明珠路归南1号712室,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齐富路名汇广场712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斌,已于2014年11月1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诺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网创国际”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广州诺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网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炼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孙振明,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英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诺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莉华,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朱炼锋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广州诺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前一次性返还上诉人朱炼锋技术服务费1795元。款直接支付至:户名:朱炼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花都区新都支行,账号:6222023602097611727;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95元,由上诉人朱炼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上诉人朱炼锋负担,本协议履行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革花
审 判 员  张纯金
代理审判员  周建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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