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西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2014-12-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寿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伟,总经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344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武 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松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