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洛知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2014-04-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宗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工艺品、日用百货、鞋帽;服务:服装设计;委托加工:服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E-WORLD”第5894390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杭州辉煌童缨服饰有限公司,而非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宗伟,股东童缨、卢艳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和“E-WORLD”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连奕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台湾省高雄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机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史寿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宗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奕乔诉被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服装代理专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奕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连奕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奕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90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原告连奕乔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亚丽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荷音

  • 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E-WORLD 女装 E-WORLD女装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