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洛知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2014-04-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连奕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台湾省高雄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峻玲,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机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史寿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8号6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宗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奕乔诉被告连骏(洛阳)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英杰时装有限公司服装代理专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奕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连奕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奕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90元,减半收取15395元,由原告连奕乔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亚丽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