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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2014-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湾仔银坑工业二街4号,而非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南湾南路7032号2幢2楼,法定代表人:兰子龙,股东:兰子龙、黄颖,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及其他商务服务(不含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糖果蜜饯,茶--不包含茶饮料,乳制品(不包括婴幼儿乳粉)的批发、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3月2日止);其它商业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阿二”第6231462号第32类果汁商品商标,但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阿二”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阿二”品牌的特许人为阿二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赖云光(系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阿二冰茶店的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梅林镇东门村255号。
  委托代理人:吴瑞雪,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阿二冰茶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文灿,经理。

上诉人赖云光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赖云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力平
审 判 员   季 红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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