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876号
裁判日期:2014-1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永丽,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洲,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郏新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辉,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胜平,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邵永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9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9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欣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武子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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