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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11876号

裁判日期:2014-12-1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804室,而非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人民路8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雪玲,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汽车(不含九座及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零配件、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机械设备;计算机安装、维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委托生产电动车辆。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821457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为“雅顺奇强”而非“雅顺”。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雅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永丽,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振洲,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30号楼804室。
  法定代表人郏新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辉,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胜平,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邵永丽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雅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9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93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 欣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武子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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