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2014-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3区北大青鸟二层C座,而非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二层,法定代表人:许振东,股东:北京青鸟信息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博盛控股有限公司、许振东,经营范围为: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硬件;自产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技术咨询;计算机软件的培训;销售自产产品。
原告李晨曦,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号燕园3区北大青鸟二层C座。
法定代表人许振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轶婧,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李晨曦与被告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晨曦诉称:2013年6月,我在被告设立的学知堂培训中心办理了入学手续,并交纳了学费13800元。入学后,我发现培训中心存在授课老师频频更换、随意更改培训时间和地点、学员结业后没有就业保障等问题。我于同年6月向培训中心正式提出了书面的退学申请,但培训中心口头答复我不准退学,除非找一个人顶替自己,才能办理退学退费。现我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学费13800元。
被告北京阿博泰克北大青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北京市学知堂文化教育培训中心签有加盟协议,由加盟企业负责进行北大青鸟课程的培训,加盟企业与学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北京市学知堂文化教育培训中心系独立的法人单位,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该民事纠纷应遵循合同相对性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教育培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与案外人的纠纷可另行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晨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