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乐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2015-06-0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乐陵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4层A区472室,而非上海市杨浦区周家嘴路2110号6楼,法定代表人:宋文斌,股东:宋文敏、朱勇、王劲松、宋文斌,经营范围为:教育投资管理(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礼仪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玩具、婴幼儿用品、日用百货。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培正逗点”第41类教育服务商标,但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培正逗点”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培正逗点”品牌的特许人为上海培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职务董事长。
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4层A区472室。
法定代表人宋文斌,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培正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俊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传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