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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2015-11-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卓锐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盘龙工业园),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汽车城盘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东舟,股东:朱雷、汪东舟,经营范围为:文娱用品、家具、电动车、自行车研发、生产、销售,童车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新豪庭”第15684195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19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和“新豪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殷健发。
  登记字号:漳州市芗城区阿发电动自行车行。
  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该车行业务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锐精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
  法定代表人汪东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志敏,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殷健发诉被告卓锐精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黎嘉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健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海峰,被告卓锐精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涛、罗志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殷健发诉称: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电动车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主动办理销售二轮电动车的相关事宜。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书等合法资料。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市场上销售的机电产品特别是交通工具必须提供以上三项资料,否则应视为三无产品。另外,被告赠送给原告的20辆二轮电动车中,有10辆没有车架号。针对上述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但其均未能解决,致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动车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销售代理费38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8070.50;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殷健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二、《电动车代理合同》。证明2015年4月10日,原、被告建立代理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代理费为38000元的事实。

证据三、授权书。证明原告取得被告的授权获得新豪庭电动车的销售权。

证据四、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原告可以销售新豪庭电动车的事实。

证据五、照片一组。证明原告为了履行合同租赁房屋销售被告提供的电动车。

证据六、申请书。证明2015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申请书,要求被告寄送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的事实。

证据七、律师函。证明申请书发出后,被告没有达到原告的要求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及赔偿损失的情况。

证据八、损失费单据。证明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开支及经济损失的事实。

证据九、相关规定。证明被告违反政府规定的事实。

被告卓锐精诚公司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没有违约行为,也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卓锐精诚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营业执照。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且具备销售电动车的资格。

证据二、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证明新豪庭品牌经过了国家注册的事实。

证据三、《委托加工合同》。证明涉案产品系被告委托山东福路达电动车公司加工生产的。

证据四、山东福路达电动车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证明生产电动车的第三方公司具备生产的资质和条件。

证据五、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经过相关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被告卓锐精诚公司对原告殷健发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营业执照并不能证明原告在销售本公司提供的产品,也不能证明其已从事相关的销售工作,只能证明其办理了相关证件;对证据五有异议,是否租赁场地及是否销售被告的产品均不能确定,达不到举证目的;对证据六、证据七均有异议,我公司均未收到;对证据八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有关联性;对证据九有异议,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均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

原告殷健发对被告卓锐精诚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有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虽然有,但不能证明已经获得商标注册;对证据三、证据四均有异议,不能证明第三方山东福路达电动车公司具有生产电动车的资质和条件。电动车和助力车存在区别,且该合同中并未注明是生产新豪庭电动车;对证据五有异议,该报告检验的产品是福路达而不是新豪庭。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被告卓锐精诚公司(甲方)与原告殷健发(乙方)签订《电动车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代理销售卓锐精诚公司二轮电动车;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代理费38000元,方可取得区域代理权,乙方取得代理权后,甲方按公司政策向乙方提供二十辆电动车作为开业扶持(赠送车辆均为甲方核定车辆,均为裸车);乙方后期选购车辆(车型)经双方核定价格,甲方确认乙方支付款后,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车辆(车型)负责发货;乙方每进货100辆返12000元销售奖励。代理费返完为止。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2015年4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提供的电动车二十辆。

2015年4月27日,被告以授权书的形式授权原告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域取得被告旗下新豪庭二轮电动车的代理经营权。2015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原告在该函中称:1、被告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书等合法资料,导致原告试卖的电动车无法挂牌上路;2、被告提供给原告的电动车有十辆没有车架号;3、被告提供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返还代理费,并赔偿损失。之后,原、被告经过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双方发生诉争。

另查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已受理被告对“新豪庭”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截止起诉之日,所申请商标未获准注册。2015年10月26日,被告取得国家轻工业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常州站出具的“新豪庭”电动自行车合格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殷健发与被告卓锐精诚公司签订的《电动车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依合同约定支付了代理费,而被告交付的电动车不是双方约定的“新豪庭”品牌,且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方才获得“新豪庭”电动自行车合格的《检验报告》,致使原告当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电动车代理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相关的款项应予结算,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缴纳的代理费38000元及承担运费13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租金、装修材料及人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该部分票据仅能证明原告租赁了房屋,并进行装修及经营的事实,尚不能证明该费用与被告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事实主张,故本院对其要求被告赔偿租金、装修材料及人工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殷健发与被告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动车代理合同》;
  二、被告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殷健发代理费38000元;
  三、被告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殷健发运费1300元;
  四、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殷健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黎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广

  • 武汉新豪庭电动车运营中心
  • 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盘龙工业园)
  • 官网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汽车城盘龙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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