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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市商罚字(2018)第07074号

处罚日期:2018-06-27  处罚内容: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处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26号609-06,而非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A座21层,法定代表人:王静,股东:上海力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静、范勇建、蒋中富、肖功荣、盛晓舟、尹亮、高银珍、韩涛、冯铁林、石信、李质辉、伍松林、高红、于慧海、孙红、李润渤、李小煜、盛发强、张成、王冬梅、廖红涛、李宇辉,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生产帐篷、睡袋、服装、鞋帽、背包、水壶;研究、设计、开发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鞋帽、背包;销售帐篷、睡袋、登山器材、服装、防寒服装、鞋帽、羽绒及羽绒制品、背包、体育用品、文化用品、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五金、交电;普通货物运输;信息咨询(不含中介);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旅游咨询。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商罚字〔2018〕第07074号
  当事人: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05322G
  法定代表人:王静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永安路26号609-06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2018年6月27日,本委行政执法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未在2017年第一季度将2016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行为属于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上述事实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经营合同年报页打印件、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陆仟元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委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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