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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乔口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5)3号

处罚日期:2015-01-06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罚款15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乔口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汇丰基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幢4层1号,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中百仓储总部,法定代表人:周心金,股东:丁冬冬、周莉莉、周心金,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儿童用品、饰品、玩具、文具、日用百货的研发、设计及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乐歪歪”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和“乐歪歪”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心金
  注册资本:118.0万元
  经营范围:服装鞋帽、儿童用品、饰品、玩具、文具、日用百货的研发、设计及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2014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对经销的服装的制作成份作虚假表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2月从浙江湖州服装市场购进“我型我酷服饰有限公司”、“森贝服饰有限公司”和“木棉朵朵服装厂”三个厂家的儿童服装各600件,平均进货价55元/件,进货总金额是99000元。其中“我型我酷服饰有限公司”吊牌标注成份为45%棉、35%氨纶、20%聚子纤维;“森贝服饰有限公司”吊牌标注成份为100%棉;“木棉朵朵服装厂”吊牌上无成份标注。并在公司内更换成乐歪歪的吊牌,成份标注为85%棉。而后对外销售,至我局立案调查时,已经对外销售更换过吊牌的“我型我酷服饰有限公司”服装150件,“森贝服饰有限公司”服装150件,“木棉朵朵服装厂”服装200件,统一对外销售价格为65元/件,销售总金额为32500元,销售利润为5000元。

以上调查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如实记录了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依法检查的事实;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七张,吊牌样品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更换三家企业服装吊牌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销售单5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更换吊牌后标注乐歪歪吊牌儿童服装的事实;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更换三家企业儿童服装吊牌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负责人身份证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六)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请求书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擅自更换三家企业儿童服装吊牌并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我局调查的事实。

2014年12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销售对商品质量作虚假表示的商品;不得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质量标志;不得在商品或者包装、装潢上采用下列手段,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表示:(二)对商品规格、型号、等级、性能、用途、制作成份及其名称和含量等作不真实的表示;”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合计罚没款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湖北乐歪歪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2幢4层1号
  • 官网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中百仓储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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