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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09)第383号

处罚日期:2009-04-16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童乐汇儿童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佳丽美佳国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5号甲10号,而非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家场盛世华夏文化产业基地(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地,股东:刘野、周地,经营范围为:销售服装服饰、鞋帽、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童乐汇儿童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布迪熊”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北京童乐汇儿童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和“布迪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佳丽美佳国际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5号甲10号
  注册号:110106010055233
  法定代表人:刘召阳

经查:当事人于2008年6月至2008年12月22日间,通过本企业在互联网上所设立的网站(www.xinlimei88.com)对其“新丽美”品牌进行宣传:

1、在当事人的网站宣传中,“产品品质”一栏中称“内衣面料必须以进口为主”,经与当事人核实,该公司特许经营的内衣产品使用国产材料,宣传中说以进口材料为主,主要是为了增加产品的吸引力,争取更多的加盟者。

2、在当事人的网站宣传中,“产品优势”一栏中称公司的产品有“上万品种,众口不难调”,经与当事人核实,该公司实际不生产内衣,只是委托厂家加工,宣传中所说的上万品种,只是为了宣传,增加对加盟者的吸引力,并不是实际情况。

3、在当事人的网站宣传中,称“专家指出,未来3年到5年,将是女性内衣市场全面爆发期。届时,中国女性内衣消费增长率将高达20%,销售总值8000亿元”,经与当事人核实,上述数据是该公司从网上搜集来的,具体来源已经无从查找了,只是在宣传中的一种手段。

4、在当事人的网站宣传中,提到“广告开路,重点强化”,“电视媒体:央视、各大卫视等30多电视台全面覆盖。平面媒体:知音、商界、现代营销、家庭之夜、家庭、生意经、生活周刊、南风窗、现代家庭、大众投资指南等畅销杂志全线出击。报纸:参考消息、中国经营报、环球时报、扬子晚报、齐鲁晚报、体坛周报、南方周末、海峡都市报等各地晚报、都市报。网络:新浪、搜狐、网易、google、百度、中网等”,经与当事人核实,该公司只是在部分网上媒体上进行过宣传,之所以列举以上的媒体,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加盟者的宣传力度,认可该公司的加盟品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我局于2009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北京童乐汇儿童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高家场45号甲10号
  • 官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高家场盛世华夏文化产业基地(院内)
  • 免责声明:市监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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