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2)第814号
处罚日期:2012-04-17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当事人: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1801-1803
注册号:110108013451809
法定代表人:林忠友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2月在其网站(网址www.katadyspa.org)宣传“卡地斯帕环境电器(北京)有限公司是KatadySPA集团旗下致力于研发推广家庭水处理系统的全资子公司”,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当事人的出资人是“林忠友”个人。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网页打印件、当事人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打印件、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局于2012年4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就从轻处罚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利用自己建立的互联网网页中的文字介绍对商品的生产者和服务的提供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