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14)第23号
处罚日期:2014-04-15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当事人:小飞仔国际儿童用品(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19号研发生产楼D座南楼二层202室
注册号:110107016016334
法定代表人:袁继浩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7月起从事“天顺”、“宝童”、“万家乐”品牌童车经销及招商经营活动,并通过好315网站(www.hao315.com)进行产品及招商活动的宣传推广,在其宣传网页中含有“卖一年童车开宝马名车”及“低价格厂家直供……以出厂价供应给小飞侠合作伙伴”的文字宣传内容。经调查,当事人不是童车生产厂家,其推广的产品是从河北天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河北远大童车有限公司以及浙江万家乐童车有限公司购进,再加价15%销售给经销商,与其宣称的“低价格厂家直供……以出厂价供应给小飞侠合作伙伴”的宣传不符。而且有加盟商因供货价格问题与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佐证。
本局于2014年4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京工商石合同处告字(2014)第1号],当事人书面放弃申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利用互联网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就近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