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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75号

处罚日期:2014-04-02  处罚内容: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中科泰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1-902,法定代表人:刘炎明,股东:雷建卢、刘炎明,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五金交电;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中科泰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炎明,股东雷建卢、刘炎明没有注册“中科泰锐”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中科泰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和“中科泰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中科泰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1-902
  注册号:110106016143083
  法定代表人:刘炎明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8月20日,委托北京鸿鹏鑫广告标牌设计中心设计网站(网址:www.zk6688.com)对外宣传:“北京中科泰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现有员工百余名,除多名高素质的员工外,还有来自国外技术人员2名,高级工程师多名,国家级业内专家学者、高校正、副级教授及特聘专家、顾问等10余名。公司在北京、郑州等地设有生产车间、实验基地等机构,总占地面积约八千余平方米,厂房、设备、仪器、机器等固定资产逾千万元。”、“北京中科泰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以高端科技技术成果为依托,专业从事电子设备、仪器、化工、冶金、机械等新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等业务,是一家专业化极强的科技公司。”、“中科泰锐多年来以北京总部为中心的生产销售基地,先后组建了北京公司、上海公司、郑州公司”。经核实,当事人未从事研制、生产和进出口业务,未设立生产车间、实验基地和分支机构,当事人对其在网站网页上的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事实依据和文件佐证,当事人所宣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期间当事人支付网页制作费用1000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为了扩大影响力和宣传力度,在其自设网站开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我局于2014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丰右安处告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月内,依法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 北京中科泰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5号1-902
  • 成都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万达广场B区3幢2单元19楼1902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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