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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71号

处罚日期:2014-05-08  处罚内容: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永诚恒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葆台158号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C2-4二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小磊,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3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组织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五金交电、日用品、建筑材料、鞋帽、工艺美术品、家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花卉、通信器材、家用电器、日用品、服装服饰、针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图文设计、制作。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永诚恒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粉婆婆”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北京永诚恒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粉婆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永诚恒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葆台158号北京世界公园国际街C2-4二层
  注册号:110106012262639
  法定代表人:张小磊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3月1日起从事“粉婆婆”土豆粉加盟店的特许经营活动,至2013年10月15日签定5份粉婆婆合作协议,共计收取费用21720元。自2014年2月15日至2014年4月10日,为吸引他人与其签订粉婆婆合作协议,在其自设网站(www.fenpopo.com)的招商加盟栏中的“利润分析”中含有以下宣传内容:“以一般地区消费水平,5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店面为例,以表格的形式宣传如下内容:“月收入:收入项目午餐,高峰营业时间10:30-14:30,人均消费10元,100人次,日收入1000元,月收入30000元;收入项目晚餐,高峰营业时间:17:30-21:30,人均消费10元,120人次,日收入1200元,月收入36000元;收入项目合计220人次,日收入2200元,月收入66000元。月支出:支出项目:月支出费用,房租:房租按50平方米估算,每平方米月租金按50元计算,房租为3000元∕月,工资:人员工资营地而异,按中等工资水平计算,3人平均月工资2000元,需6000元∕月,原材料成本:各种直接或间接材料成本为月收入的45%左右,月材料成本为29700元,税费及其他费用:各种税费和其他费用支出合计约为1680元(包括工商、税务、水电、卫生费、伙食费),合计:40380元;月利润:66000元-40380元=25620元;年利润:一年以十个月计算,年利润等于25620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网站内容截屏打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规定,属于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违法行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30000元。

我局于2014年5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作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三)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丰台分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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