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4)第1041号
处罚日期:2014-08-15 处罚内容:罚款1980元,罚没合计198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
当事人:北京奇迪欣制衣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轻纺服装产业基地中鼎路22号
注册号:1102242127830
法定代表人:徐其才
经查:2014年5月20日,北京奇迪欣制衣有限公司在其工厂店销售批号为DS-H127的靓月牌小西服外套,该公司为吸引顾客,按其生产成本价180元对外销售,此款服装共11件,销售3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经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1980元。尚未售出的不合格商品当事人已经退货。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销售票据复印件、检验报告、进货记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于2014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9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二十五号中国建设银行大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直接向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