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处罚(2022)70174号
处罚日期:2022-06-21 处罚内容:罚款1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南京绘买科技有限公司系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56年,现更名为南京小象万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20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1幢7楼710-711室,变更注册地址1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法定代表人:粟海辉,股东:上海绘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一般项目:网络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产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卫生洁具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家具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象生活”第51791604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绘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上海绘买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南京绘买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绘买科技有限公司和“小象生活”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南京绘买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26EUFL1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粟海辉
营业场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号11幢7楼710-711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2年4月13日,我局接到投诉人投诉,其在上海绘买科技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购买的纽伦堡1664黄啤酒的外包装上未依法依规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查,上海绘买科技有限公司雨花分公司销售的上述黄啤酒是配送的,商品标签上未标明生产日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6日和6月1日,当事人的委托人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本局通过询问调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现已查明案件事实。2022年6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配送给22家小象生活门店邦正商贸(广州)有限公司供货的原产国法国的净含量250ml的纽伦堡1664黄啤酒30箱(24瓶/箱)用于门店经营。标签随箱一起配送到门店,由门店员工进行了粘贴。2022年3月1日,当事人发现该批次黄啤酒无生产日期通知各门店下架销毁384瓶。经查询,标签及瓶上均未标注生产日期,配送单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5/27,保质期360天。当事人提供了配送单位、供应商的资质,配送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同时提供了门店销售、报损和库存的记录。
2022年5月27日,我局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投诉人退给当事人涉案啤酒244瓶,我局现场实施了扣押。
至案发止,当事人经营涉案商品720瓶,成本3096元,销售了336瓶,销售金额为2318.4元,报损销毁384瓶,库存数量为0。上述商品的货值为4968元,因销售金额小于成本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2年5月20日和5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二):2022年5月20日和5月27日,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和实施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三):2022年5月2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四):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2022年4月26日和5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打印件各2份,证明被询问人的资格。
证据(六):2022年4月13日,投诉人提供的商品外包装的照片4张,证明涉案商品标签标示的内容。
证据(七):2022年5月12日,投诉人提供的购物小票11张,证明购买涉案商品的地点、数量及价格。
证据(八):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的渠道。
证据(九):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各1份,证明进口商品检验检疫和进口的数量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况。
证据(十):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系统清单1份,证明供货的单位,发货的数量、价格,及生产日期、保质期。
证据(十一):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后台清单1份,证明仓库地址及进货价。
证据(十二):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2022年3月1日微信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通知门店下架涉案商品的情况。
证据(十三):2022年4月26日,当事人提供的门店零售管理查询1份,证明零售价、库存数及利润。
证据(十四):2022年6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存统计数据1份,证明进销存的数量及价格。
证据(十五):2022年4月26日和6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3份,证明配送、销售及下架报损的情况。
证据(十六):2022年4月26日询问笔录2份和6月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配送涉案商品的进货渠道、进销存的数量及价格。
本局于2022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
当事人是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由当事人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对涉案的商品虽然履行了一定的索证索票义务,但还应对商品标识进行审查,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标示的内容应尽到查验义务,当事人进查货义务未完全履行到位,致使涉案商品得以售出。
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净含量250ml的纽伦堡1664黄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案发前已发现问题并主动进行整改下架销毁,对投诉人购买的涉案商品进行召回,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
2、没收净含量250ml的纽伦堡1664黄啤酒244瓶;
3、罚款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交通银行雨花西路支行缴清上述款项。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11-1号,户名:南京市雨花台区财政局,账号:×××(打款栏需备注: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