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萧市监处罚(2023)2118号
处罚日期:2023-12-19 处罚内容:罚款1.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处罚机关: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杭州名雪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六路168号五层
法定代表人:季永飞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ZJET2023-132360**11和ZJET2023-1323**189),当事人生产的大口袋牛仔背带裙(款号为M32XQ1367)和数码印花T恤(款号为M32ZT1505)经抽样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童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此事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温岭市**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款号为M32XQ1367的大口袋牛仔背带裙共50条,成本单价为40元/条,成本总额为2000元。2023年5月12日,当事人验收入库上述大口袋牛仔背带裙50条后,即于5月18日开始陆续将上述背带裙全部销售给经销商,其中销售给杭州**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印象城店)14条。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单位对杭州**服饰有限公司在售的上述批次背带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背带裙耐湿摩擦色牢度(级)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又经查明,当事人委托江阴市**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款号为M32ZT1505的数码印花T恤60件,成本单价为26元/件,成本总额为1560元。2023年6月3日,当事人验收入库上述数码印花T恤60件后,即于6月6日开始陆续将上述印花T恤全部销售给经销商,其中销售给绍兴市柯桥**服装店(**万达店)14件。2023年8月1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单位对绍兴市柯桥**服装店在售的上述批次印花T恤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印花T恤耐湿摩擦色牢度(级)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ZJET2023-13236**11和ZJET2023-1323**189)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大口袋牛仔背带裙(款号为M32XQ1367)和数码印花T恤(款号为M32ZT1505)库存。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至本局现场检查时止,上述批次大口袋牛仔背带裙(款号为M32XQ1367)和数码印花T恤(款号为M32ZT1505)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大口袋牛仔背带裙的销售单价为48元/条,销售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400元;数码印花T恤的销售单价为36元/件,销售额为216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故当事人销售大口袋牛仔背带裙和数码印花T恤的总额为456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另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本局多次处罚,处罚决定时间分别为2018年7月10日、2020年7月1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9月16日、2022年2月24日、2022年10月13日、2023年4月12日、2023年8月9日、2023年11月9日。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证据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ZJET2023-13236080011和ZJET2023-13236080189),证明案件来源情况;证据二: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库存情况;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委托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情况;证据四:询问笔录、采购合同附件(明细表)复印件、商品进货单复印件、批发销货单及退货单复印件、仓库进销存流水账报表证明上述批次大口袋牛仔背带裙(款号为M32XQ1367)和数码印花T恤(款号为M32ZT1505)的购入数量、成本及销售的数量、价格和库存情况;证据五: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证明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多次立案查处的事实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已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抽检被判定不合格大口袋牛仔背带裙(款号为M32XQ1367)和数码印花T恤(款号为M32ZT150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因相同违法行为在一年内被本局多次立案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4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缴款信息,通过其载明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最多不超过罚款金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