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监管宝处字(2018)第132018002812号
处罚日期:2018-10-10 处罚内容:罚款0.0855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上海燧耀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3002052912
法定代表人:王梦怡
注册住所: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311号二层209-57室
经查明,2018年5月下旬至2018年7月25日,当事人在宝山区呼兰西路28号10B办公场所内发布墙面广告,其中在“公司简介”栏目第一段含有一下内容:“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创立于2005年。创始人姐弟籍贯安徽涡阳县,创始之初,他们长期在苏、沪、浙一带从事食品研发、营销、管理方面的工作,之后组建江苏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引入现代化经营模式,整合放大优势,研发与经营取得了飞速发展”。当事人上述表述中的“江苏梁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成立于2009年。当事人用语制作发布上述墙体广告的费用为人民币285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广告中涉及的相关表述证明材料、广告制作费用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墙体广告整改后照片打印件等。
本局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监管宝罚告字〔2018〕第132018002812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
针对当事人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外,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捌佰伍拾伍元。
现要求你公司: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