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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4)第1038号

处罚日期:2014-11-04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  处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0层2单元100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赵宇,经营范围为:家庭服务;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家具、玩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通讯器材;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爱贝佳”第5927585号第45类提供月嫂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爱贝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或其法定代表人赵宇、股东赵宇,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爱贝佳”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北京爱贝佳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且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
  住 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2号10层2单元1003
  注册号:110106008035597
  法定代表人:赵宇

经查,当事人自2009年3月至2014年9月26日,以提高单位知名度,吸引更多顾客为目的,在网址为:www.yuesaonet.com.cn的自设网站上“爱贝佳简介”一栏发布“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成立10年”、“北京爱贝佳母婴护理服务中心是北京市工商注册的、并经过《商品与质量》调查中心认证的“全国月嫂服务领域最具客户推崇十大满意品牌”、“北京爱贝佳现在拥有多年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资深顾问组成的专家队伍,以及一支由2000名月嫂、育儿嫂、育婴师组成的母婴护理队伍”、“本公司也受到国内多家电视媒体以及报刊的宣传、赞誉和报道,例如就《健康报》、《京华时报》、《母子健康》等多家媒体都曾经对我们进行报道。中央教育电视台CETV-1专门对我公司进行了“月嫂培训”的专题采访和连续报道”的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成立于2005年3月15日,截止目前成立不足10年;当事人也未获得《商品与质量》调查中心的任何荣誉;当事人目前有月嫂、育儿嫂、育婴师共计30名;当事人也未受到任何媒体的报道。当事人网站上的宣传与当事人实际情况不符。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网站截图、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当事人在自己的网站中宣传单位成立时间、单位所获荣誉、单位拥有月嫂、育儿嫂、育婴师人数和单位被多家媒体报道的内容,经核实,这些内容都是虚假的,与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是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据此,我局于2014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京工商丰经检处告字(2014)第 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没有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1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就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当事人如果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对上述行为的处罚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丰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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