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牡工商处字(2017)201762620002号
处罚日期:2017-06-26 处罚内容:吊销执照(登记证) 处罚机关: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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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