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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余市管罚处字(2017)86号

处罚日期:2017-02-13  处罚内容:消除影响,罚款800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磊,股东:郎胜、程碧霞、唐磊,经营范围为: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饮品的研发;企业管理;企业形象及品牌设计;水电安装(除电力设备);房屋租赁;计算机信息技术服务、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机械设备上门维修。

当事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姚家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磊;注册号:330184000199389;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经营范围:食品经营;餐饮服务;饮品的研发;企业管理;企业形象及品牌设计;成年人非证书职业劳动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2016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指挥中心移交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内容为贾德友反映其加盟的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在加盟资料中宣传“健全的加盟连锁体系,全国唯一”,涉嫌违反《广告法》等情况。经查,当事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10月28日,我局对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在其“蜜菓”品牌的宣传手册上宣称该公司“健全的加盟连锁体系,全国唯一”,而事实上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该宣传手册主要针对有意向加盟“蜜菓”品牌的经营户发放,宣传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找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手册,共制作20本,10元/本,费用共计2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份开始已采用新的“蜜菓”宣传手册,已无之前涉嫌虚假的内容。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举报材料一份,证明案件来源。2、当事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唐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李昆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委托代理人身份。3、对李昆华询问笔录两份,“蜜菓”宣传手册两份、宣传册采购合同一份、收款收据一份,证明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在“蜜菓”品牌宣传手册上的内容,证明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印刷“蜜菓”宣传手册的费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余市管处告[2017]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消除违法广告影响,并处罚款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良渚办事处(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 0501010400131170000002201,开户银行:农行余杭支行营业部,罚没款代码:0090321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以基数的罚款数额为限;(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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