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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商处字(2015)018号

处罚日期:2015-05-04  处罚内容:消除影响,罚款5万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鲁磨路207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1栋12层,法定代表人:董忠堂,股东:周伦强、董忠堂,已于2017年6月2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注册“华域商城”第12502079号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25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华域商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洪山区鲁磨路207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1栋12层,法定代表人:董忠堂,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安装;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网络设备、通信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设备)、电子产品、五金、服装、饰品鞋帽、日用品的销售。

2015年2月3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鲁磨路207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1栋12层的武汉星宇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公平交易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信息、法人代表真实身份和受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证据二、2015年2月3日在当事人位于洪山区鲁磨路207号洪山科技创业大厦1栋12层的办公地点做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该办公地点进行经营活动。证据三、2015年2月10日,当事人委托的工作人员朱汉魁在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做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证明当事人在招募加盟商和广告活动中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四、从当事人网站图片和印刷宣传册两份,证明当事人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证明当事人有经营招商代理业务的行为。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获得荣誉的种类。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招募加盟商和广告活动中有虚假宣传的行为。证据八、客户的投诉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产生的后果。

2015年4月21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招商、代理业务,收取代理费,主观故意对其公司实力、产品品牌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区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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