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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54号

处罚日期:2016-06-16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1栋,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巨民,股东:王巨民、朱庆阳,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星逸”第13414208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常熟创淘商贸有限公司,而非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巨民,股东王巨民、朱庆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6年9月21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和“星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1栋,法定代表人:王巨民,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电动车及配件生产(生产仅限分支机构使用)、批发零售;汽车饰品、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玻璃制品、环保装饰材料批发零售;环保节能产品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

2016年3月10日,我局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办案件通知书》(2016)第056号,反映当事人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2016年3月12日报局领导审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1栋处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当事人对外签订的自制合同文本,尚未发现有涉及合同欺诈的条款及内容。执法人员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50台标有“‘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动自行车(规格型号XY-010),上述电动自行车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内容。同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查获其印制的产品宣传资料上含有“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的电动车生产企业,致力于打造‘星逸’品牌……自星逸出现以来,星逸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智慧CPU使电动车更节能高效,新颖的产品畅销欧美、中东、非洲及东南亚等地”等涉嫌虚假的广告内容。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现已办结。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11月委托天津市键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系列产品270台,上述产品包装上只标注有产品的名称(“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和委托单位名称(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已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分类代码:49911/49913)。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注被委托企业(天津市键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内容。我局于2016年3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硚工商责改字〔2016〕03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为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代理销售“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的客户,通过媒体及公司印制的产品宣传资料对外发布招商加盟代理销售的信息,有意向加盟代理销售的客户会与当事人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经营规模、地址和产品相关信息,再到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实地考察、洽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加盟代理商的客户须先向当事人预付订购产品的定金。然后与当事人签订正式代理商加盟合同书,享受当事人制定的加盟代理商产品价格优惠待遇。当事人于2015年11月委托武汉三川印务有限公司印制产品宣传资料120份,该产品宣传资料对企业简介中含有“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化的电动车生产企业,致力于打造‘星逸’品牌……自星逸出现以来,星逸的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智慧CPU使电动车更节能高效,新颖的产品畅销欧美、中东、非洲及东南亚等地”等虚假广告内容对外发布,引诱客户签订区域代理商销售合同书,由代理商在当事人处订购“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系列产品,取得区域经营代理权。当事人印制产品宣传资料的费用5160元。至今,当事人已发展区域加盟代理商22人,共计销售“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系列产品220台,销售金额32000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并记录在案:证据一: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照片)调取单5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及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有“‘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电动自行车,上述电动自行车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内容的事实;证据二:当事人提供其签字确认的天津市键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1份、货品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系列产品,系当事人委托天津市键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事实;证据三:当事人签字确认其含有虚假广告内容的产品宣传册1份、加盟代理经销商《合同书》复印件1份、销售商品凭证2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引诱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及销售上述商品的违法事实;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武汉三川印务有限公司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武汉三川印务有限公司证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武汉三川印务有限公司印制了产品宣传资料及产品宣传资料印制费用的事实;证据五: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情况说明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系列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内容及当事人对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信息广告对外进行推广招收加盟代理销售商的违法事实;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据七:投诉材料4份,证明当事人自2015年10月15日至今,在招收加盟代理商销售产品过程中,本局已受理了4件加盟代理商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其利用虚假招商广告,不讲经营诚信的违法行为。

2016年6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硚工商听字〔2016〕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经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星逸”新能源ET电动车,系当事人委托他人加工生产,但该产品包装上未标注被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印制的产品宣传资料上发布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进行招收加盟商代理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5日至今,在招收加盟代理商销售产品过程中,本局已受理了4件加盟代理商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反映其利用虚假招商广告,不讲经营诚信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2、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吊销营业执照。合计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硚口支行操场角办事处(地址:中山大道163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 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1栋
  • 官网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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