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质处字(2016)031号

处罚日期:2016-06-13  处罚内容: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机关: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亚美恒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1日,注册地址为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A单元16层7号,法定代表人:赵洪付,股东:赵洪付、孙继康,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亚美恒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洪付,股东赵洪付、孙继康没有注册“酷莱”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亚美恒国际科贸有限公司和“酷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亚美恒国际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A单元16层7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付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汽车用品、家具用品、化工产品(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纺织品、保温材料的批零兼营;环保产品的研发;货物技术进出口。

2016年4月28日,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7号的武汉亚美恒国际科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宣传册页对外宣传公司产品,当事人的广告宣传涉嫌违法广告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执法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5年12月11日,住所为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16层7号房,当事人主要经营招募合作代理商、经销商,推广销售“酷莱”自动车衣。2016年3月初正式经营此项目。主要是通过印制的宣传册进行邮寄散发进行宣传的。另查明,当事人的彩印宣传册宣传的主要内容有:1、武汉亚美恒国际科贸有限公司是集环保机电、电子、电器及汽车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实体企业。2、酷莱智能遥控自动车衣……一经推出,迅速风靡国内外市场,远销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其优异的性能和良好的信誉,得到了国内外商家的一致好评。再查明,当事人的宣传册是委托湖南常德一家印刷厂印制,具体企业名称不详,共印制5000册,4元/册,共计20000元。当事人称上述宣传内容是自己编造的,并没有设立研发机构,更没有研发能力;当事人才刚刚成立,“酷莱”自动车衣还没有打开销路,更无法远国外。当事人通过宣传册对公司情况、产品情况作广泛的广告宣传,以达到广泛宣传的目的,销售网点在国内还没有全面覆盖,上述的销售是吸引客户前来考察签约。

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及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

2016年6月1日,本局送达了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招商、代理业务,主观故意对其公司实力、产品品牌等,在宣传册页发布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通过洪山区工商和质监局12315指挥中心消费者申投诉系统统计,从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5月4日,有36名客户因当事人虚假误导的广告宣传行为,与当事人签订了代理合同。依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合同欺诈违法案件,两个月内办结,并按法律规定的上限处罚。投诉举报超过十次的合同欺诈违法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综上所述,建议区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十倍罚款即处罚款20万元整,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局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帐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 武汉亚美恒国际科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第S-1幢A单元16层7号
  • 免责声明:市监处罚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