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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2015-08-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5号楼206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法定代表人:沈亚杰,股东:创世美味餐饮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沈亚杰,经营范围为:食品、餐饮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培训、销售、维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装饰设计;经营管理咨询;组织饮食文化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斯贝斯”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和“斯贝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余晓燕(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321)。

被告: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亚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燕与被告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燕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晓燕撤回对被告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晓燕负担。

审判员   赖梅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翁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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