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杭江执民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2014-12-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古姿时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3号12幢第5层,而非杭州九环路38号12栋,法定代表人:郑永晓,股东:张德运、郑永晓,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生产:服装。一般经营项目:批发零售:服装、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古姿时装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爱布”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杭州古姿时装有限公司和“爱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杭州益顺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1幢1楼1326室。
法定代表人:杜德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古姿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华路3号12幢第5层。
法定代表人:郑永晓。
杭州益顺拉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古姿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364580.49元,执行费人民币5369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4)杭江执民字第2962号执行案件案号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高 箭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