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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高民申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2014-12-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睿豪皮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工业区三横路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罗贵,股东:张继舟、罗贵、罗恺,经营范围为:皮箱、包(袋)制造;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箱、包批发;箱、包零售;眼镜批发;眼镜零售;皮鞋制造;其他制鞋业;鞋帽批发;鞋帽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班卡奴”第3476955号第18类手提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睿豪皮具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睿豪皮具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罗贵,股东张继舟、罗贵、罗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班卡奴”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北京睿豪皮具有限公司,且广州睿豪皮具实业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志生,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郑辉,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睿豪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26号601厅。
  法定代表人:杨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尹志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睿豪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睿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9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志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北京睿豪公司作为特许人,其实施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在该公司进行特许经营行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亦必然构成对被特许人的欺诈。”否定了一审的判决理由,但是仍然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应予以撤销。三、二审判决已经认定被申请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申请人的欺诈,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四、既然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那么双方解除合同已经成为必然。五、原判决的后果是本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本案证据证实,现在已经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所查明事实及证据,依法所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志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代理审判员   张虎生
代理审判员   张秦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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