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高民申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2014-12-1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志生,男,××××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郑辉,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睿豪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26号601厅。
法定代表人:杨威,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尹志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睿豪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睿豪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二中民终字第9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尹志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北京睿豪公司作为特许人,其实施的涉案虚假宣传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而在该公司进行特许经营行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亦必然构成对被特许人的欺诈。”否定了一审的判决理由,但是仍然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应予以撤销。三、二审判决已经认定被申请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申请人的欺诈,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四、既然被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难以实现,那么双方解除合同已经成为必然。五、原判决的后果是本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根据本案证据证实,现在已经无法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进行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所查明事实及证据,依法所做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尹志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代理审判员 张虎生
代理审判员 张秦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