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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5)湘01民终3442号

裁判日期:2025-07-1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7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4年官司案件2起,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潇湘北路三段808号启迪协信商业中心5栋2603室,变更注册地址3次,法定代表人:许若星,监事:许建业,股东:许若星、闫寒、张好,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软件开发;广告发布;文艺创作;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23年8月31日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若星,股东许若星、闫寒、张好没有注册“蒜头”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和“蒜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4号商业楼11层1101号。
  法定代表人:许若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悦家品牌管理(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硖礁塘工业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石宝兰。

上诉人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富得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悦家品牌管理(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4民初2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富富得挣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4民初204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退还5999元服务费及赔偿1000元损失;2、请求依法维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4)湘0104民初204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的服务应计价,即便退款也不应全额退还。案涉《贵妃炖·燕窝炖品糖水煲汤代运营合作协议书》生效后,上诉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上诉人的服务职责涵盖店铺诊断、商圈竞对调研、店铺活动策划、菜单策略优化等多个方面。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上诉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被上诉人提供了贵妃炖运营方案;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被上诉人需求更改设计图片、依据竞对调研调整方案、进行产品上下架操作,并结合店铺日常运营数据及时作出调整。参考我方签订的多份代运营合作合同,各项服务均有明确的价值体现。例如店铺诊断价值500元,商圈竞对调研价值500元,菜单策略优化价值1000元等。上诉人已切实提供了这些服务,付出了相应的人力、物力成本,这些已交付的服务理应计价,共计3788.7元(含店铺诊断500元,方案前整体店铺预调整500元,商圈竞对调研500元,店铺活动策划500元,菜单策略优化500元,商品标题优化100元,店铺模版套图600元,店铺推广方案100元,产品上下架100元,数据报表反馈100元,美团精细化运营13天价值13/90*1999=288.7元)。我方各项服务是经过双方认可正式签署且受公司法保护。即便认定需要退款,也不应按照5999元的全价退还;要求全额退款也须逐项说明哪些服务出现哪些问题以至应该退全款。一审判决全额退还服务费未考虑上诉人已履行的服务价值,显失公平。二、“6000元全额退”的承诺前提未成就,上诉人无需依此退款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仅依据美团平台对被上诉人店铺中间阶段的处罚结果,忽视了美团最终撤销处罚这一关键事实,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正。在本案中,我方曾提及“若店铺被风控,6000元全退”,所基于的前提是因违规刷单被美团判定为违规并实施风控处罚。美团平台在中间阶段确对被上诉人店铺作出“交易中不得通过违规作弊手段获取排名”的风控处罚,然而,后续美团已将该处罚撤销。这一撤销行为表明,美团经过进一步审查或其他考量,最终认定该店铺的相关行为并不构成违规。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未全面综合案件事实,仅着眼于中间的处罚状态,忽略了美团最终的处理结果,未能准确判断我方承诺退款的前提是否真正成立。这种片面的事实认定方式,使得判决缺乏坚实的事实基础,直接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事实上,基于美团最终撤销处罚的决定,足以证明我方并未存在导致店铺违规的行为。且我方提及风控全退是一种说服对方时的情绪化表达并非口头合同订立。经常有人用“如果怎样我就把头摘下来给你”等等表述,难道他们出错就要被判死刑?故一审法院据此要求我方退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三、上诉人未让对方刷单,即便存在刷单损失也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让被上诉人刷单并需承担损失,这一认定有误。合同双方签署的《贵妃炖·燕窝炖品糖水煲汤代运营合作协议书》明确表示,“霸王餐,好评回访,删差评,自动点击出餐等服务非我方服务项目,我方仅出于友善推荐服务商,不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风险、责任以及有可能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做任何担保与负责”,这里虽未直接提及刷单,但霸王餐等与刷单性质类似,均属于可能引发风险的运营手段。由此可见,即便刷单产生损失,依据合同约定,也应该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而不应由上诉人负责。且上诉人自始至终强调让被上诉人进行真实订单操作,真实订单不应被定义为刷单,不属于违规行为。从美团最终撤销处罚的结果也能推断出该行为并非违规。至于被上诉人在执行过程中是否采用了其他虚假手段,上诉人无法控制。四、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擅自更改店铺账号密码,致使上诉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造成合同终止。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在合同履行仅13天后便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对服务不满。此举未经过双方协商,且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更改店铺账号密码并未通知上诉人,这直接导致上诉人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属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第五条第8款的约定,若甲方单方更改店铺账号密码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服务,合同应自行终止,乙方对此不负责任。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被上诉人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上诉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悦家公司辩称:上诉人补充证据目录里的3份服务合同证明,其与被上诉人2023年4月10日签订的《贵妃炖·燕窝炖品糖水煲汤代运营合作协议书》,是为了与其他店铺签订协议反复使用而预先写入协议的条款,且事先未与被上诉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协商。上诉人在上诉状罗列的各项服务及对应费用,但实际上并未真实提供相应服务,却试图以此为由不退还全额代运营费,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退费责任。上诉人明知未真实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却对各项服务进行费用罗列试图误导法庭。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上诉人应就其提供了相应价值服务进行举证,然而上诉人的补充证据目录里仅有“上诉人服务合同截图”,且不能证明其对被上诉人提供了相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代运营费,上诉人在未履行服务义务的情况下,无事实依据主张代运营费不应全额退还,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2023年4月26日,被上诉人在“贵妃炖运营群20230410”因刷单、补单、霸王餐、推广等事宜与上诉人沟通,要求上诉人停止代运营退还4000元,上诉人明确承诺:“风控了我6000元全退。”上诉人的承诺具体明确了退款的条件(被风控)和金额(6000元)。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作出此承诺,应是表明若符合条件,愿受该承诺约束,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承诺构成要约。2023年4月27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商量刷单具体细节,承诺即成立,双方合同成立。2023年5月4日,被上诉人店铺因违反“交易中不得通过违规作弊手段获取排名”被风控置休,并下线所有活动、关闭到店自取、删除违规订单销量与评价,造成店铺2023年5月6日账单金额为0元,2023年5月7日账单金额为109.9元,2023年5月8日账单金额为468.29元,2023年5月9日账单金额为766.98元。上诉人的承诺是基于店铺“被风控”这一条件,而非基于店铺最终是否被实际处罚,上诉人的承诺构成了一个单独的合同条款,只要出现了风控这一情况即满足了承诺的条件,在无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就应当承担履行承诺的责任即全额退还代运营费。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诉人出具的代运营方案中,明确载明了刷单流程及注意事项,而且其员工刘佳洁还在运营群具体指导“中午2单”“今天安排7单”“今天目标10单”“2个好评”,最终导致被上诉人店铺被风控置休遭受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还5999元服务费并赔偿损失1000元并无不当。刷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被上诉人明确反对刷单,在店铺被风控置休后更改店铺账号和密码,属于避免遭受进一步损失的合理行为,是在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不构成违约。本案提起诉讼前,被上诉人合法要求上诉人按照其承诺退还代运营费,却一再遭到其法定代表人许若星、股东闫寒的拒绝、谩骂和威胁,据被上诉人一审前联系到的其他22位受害商家反馈,许若星和闫寒系夫妻关系,该夫妻对每一位代运营受害维权商家都是这般恶语相向。本案二审开庭前,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许若星再次在法庭走廊当着工作人员谩骂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其人品之低下行为之恶劣且完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令人不齿。本案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一审恶意不承认正确的手机号码,致使一审法院无法正常送达文书,被上诉人只得继续付款公告送达,增加了被上诉人的诉讼成本,也延长了本案的诉讼周期;二审第一次开庭,上诉人明确不要求庭审人员回避且记录在案,却无端要求二次开庭试图继续拖延诉讼,属于典型的恶意拖延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情形。上诉人的以上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程序基本原则,造成了被上诉人公告送达额外支出200元(一审已判决上诉人负担)、因三次参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1201.96元和误工费2764.98元(公式:月工资5000元÷21.7天×3次开庭共误工12天)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966.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诉人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时依法认定上诉人恶意拖延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并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悦家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富得挣公司按承诺退还5999元代运营费;2.判令富富得挣公司赔偿店铺被风控置休经济损失2000元;3.判令富富得挣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若星在其抖音号为“suantouwaimai”的抖音账号公开视频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由富富得挣公司承担。

鉴于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理由本院不再重述。

一审判决:一、限富富得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悦家公司退还5999元服务费;二、限富富得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悦家公司赔偿损失1000元;三、驳回悦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250元,由富富得挣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以及质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将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二审查明:2023年4月10日,悦家公司(甲方)与富富得挣公司(乙方)签署的《贵妃炖·燕窝炖品糖水煲汤代运营合作协议书》第四条“服务告知”中约定:“1.代运营效果与店铺配合程度大幅正相关,不愿配合优化线下问题和线上菜单的客户谢绝合作。2.店铺运营一定会有羊毛单,20%以内羊毛单是正常现象,个别特殊品类羊毛单会在30%左右(例如烧烤,龙虾等),不理解不接受的老板请勿合作。3.霸王餐,好评回访,删差评,自动点击出餐等服务非我方服务项目,我方仅出于友善推荐服务商,不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风险,责任以及有可能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等做任何担保与负责,甲方在合作前请自行甄别或自行在市场上找相应服务商提供服务。4.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补单、推广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需负责提供策略。”第六条“不可抗力”中约定:“由于甲方各种原因造成的闭店关店不继续经营,不属于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乙方对此不负责,秉承友好合作的原则,乙方允许该情况下甲方自行将剩余服务期转让给其他店铺。”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但未对“刷单”“补单”“霸王餐具体方式”等推广运营方式进行约定。

2023年4月25日,悦家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运营群中反映:“之前的代运营因为刷单,导致我们门店被平台封控了,所以我们才找闫老师代运营的。结果咱们这边也是刷单,我们这钱花了,每天还要提心吊胆,这日子太难过了。”富富得挣公司工作人员回复:“老板所有的运营方案前期都需要做刷单来做铺垫。”4月26日,悦家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运营群中提出富富得挣公司的“刷单、补单、霸王餐”代运营方式有被封控风险,要求富富得挣公司退还4000元,富富得挣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会被风控,并回复:“他要风控了我6000全退”“他要风控了我6000全退,OK吗”等内容。之后,双方就如何刷单进行了多次交流,直至2023年5月4日悦家公司门店被美团平台下达违规处置通知,双方合作终止。

二审庭审中,悦家公司主张富富得挣公司存在恶意拖延诉讼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并对其造成损失,提供了一审传票、一审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告、公告费付款凭证、火车票购票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谓“刷单”,是指卖家以虚假交易的形式增加产品的销量,提高商品排名和信誉度,误导其他购买者;电商平台所建立的销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评价体系,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决策依据之一,“刷单”会对消费者产生严重误导,也影响电商平台的声誉与竞争力,污染数据的真实性。

本案中,悦家公司(甲方)与富富得挣公司(乙方)签署的《贵妃炖·燕窝炖品糖水煲汤代运营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对运营方案可能涉及“羊毛单”等内容进行约定,符合一般性市场营销交易习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富富得挣公司提出“刷单”的代运营方案,悦家公司以“刷单”将导致其违反与美团平台的服务协议条款而线上门店被平台置休为由,提出终止合作要求,但富富得挣公司为继续合作提出“他要风控了我6000全退,OK吗”的意见,双方继续合作至悦家公司线上门店因“虚假交易”被平台置休。悦家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审据此认定悦家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富富得挣公司为推进其“刷单”的代运营方案,提出“他要风控了我6000全退,OK吗”的要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一审法院支持悦家公司以此主张富富得挣公司退还5999元服务费,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关于富富得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悦家公司损失及损失数额的问题。本案中,悦家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线上门店被置休的经济损失,系因“刷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悦家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富富得挣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成本支出,酌情确定富富得挣公司赔偿悦家公司损失1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前述认定和分析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故对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上诉人富富得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霞
审 判 员  何 麟
审 判 员  刘 聪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嘉欣
书 记 员  储天能

  • 长沙富富得挣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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