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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2024-01-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重庆丑小鸭食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贵州丫丫丑小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1日,注册资本2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3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2起,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街道龙韵路1号3幢13-5铺,法定代表人:申德滨,股东:吕祥彬、朱宇、杨香林、任培军,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餐饮管理;外卖递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品牌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重庆丑小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1328995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为“山城丑小鸭”而非“丑小鸭”。3、通过商务部核查,重庆丑小鸭食品有限公司和“丑小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熊建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渝小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丑小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熊建松与被告重庆渝小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丑小鸭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因原告熊建松未在收到案件受理费缴费票据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熊建松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丽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思斯
书 记 员   张 欢

  • 重庆丑小鸭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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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丑小鸭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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