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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03民初9417号

裁判日期:2021-07-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237号合肥瑶海万达广场3幢写字楼3-办509室,法定代表人:贺小栋,股东:贺小栋、张乐,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推广服务;软件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游戏开发;网络工程;企业信息化建设;网站设计与开发;网页制作;电子商务信息咨询;通信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开发与集成;自动化工程;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人用品销售;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含网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柚人小调”第56386345号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商标,但合肥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柚人小调”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谭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合肥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948号中正国际广场1幢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9D4B1E。
  法定代表人:吴景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超。

原告谭岭诉被告合肥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岭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48元,由被告合肥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珊珊

  • 合肥嘀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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