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878号
裁判日期:2022-07-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相恒珍,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ERJX2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3幢2单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火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J2LUJ2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3幢2单元2602-2。
法定代表人:杨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少成与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少成于2022年7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王少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少成撤回对杭州卓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延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王少成负担。
审判员 杜志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