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8745号
裁判日期:2020-08-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4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5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林伟莲,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家用电器、工艺礼品、化妆品、音响设备、五金交电、灯具、通讯器材、第Ⅰ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新闻媒体及网络广告);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除演出及演出中介)、会务、展览展示、保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2月16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林伟莲没有注册“潮流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和“潮流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告:李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5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1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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