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2020-03-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兆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截止2021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6起,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5楼5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林伟莲,已于2023年4月6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2月16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林伟莲没有注册“潮流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和“潮流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被告: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5号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林伟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宇诉被告杭州潮流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宇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宁
书 记 员 姚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