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3937号
裁判日期:2021-04-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泽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39号B200房。
法定代表人:李联文。
原告张泽恩与被告广州佰斯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张泽恩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泽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张泽恩负担。
审 判 员 吴佳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