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粤0111民初35271号
裁判日期:2021-12-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仁鑫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7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大岭北街18号新门楼综合市场D区内508号,法定代表人:谢雪凤,股东:谢雪凤、杜孝仁,经营范围为: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其他人造首饰、饰品批发;箱、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头饰批发;服装辅料批发;服装辅料零售;头饰零售;鞋零售;帽零售;箱、包零售;其他人造首饰、饰品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仁鑫服饰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己闲”第23392851号第25类服饰商品商标,但广州市仁鑫服饰有限公司和“己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邹纯,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被告:广州市仁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杜孝仁。
原告邹纯诉被告广州市仁鑫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邹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邹纯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吕明洲
书 记 员 谭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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