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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12891号

裁判日期:2020-09-2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财治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实缴资本600万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2039号11、1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奇盛,股东: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华伟、严杰,经营范围为: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从事食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佬街佬味”第51056836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张健,而非上海财治食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奇盛,股东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华伟、严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威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贵,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治公司)与被告侯威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被告侯威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士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财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侯威祎支付财治公司货款16833.93元;2.侯威祎支付财治公司扣点费51307.3元;3.侯威祎支付财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33.93元为基础,按每日千分之三为标准,自财治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10日计算至侯威祎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4.侯威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审理中,财治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双方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的《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并撤回了诉请2。事实和理由:财治公司与侯威祎于2018年7月29日签订涉案合同,约定由财治公司特许侯威祎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开设佬街佬味熟食食品连锁店,专门销售财治公司统一配送的佬街佬味熟食系列产品。特许经营期限为2018年7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为期3年。涉案合同第10.1条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涉案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截至2020年1月30日,侯威祎共计拖欠货款16833.93元。财治公司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均应当履行涉案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现侯威祎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侯威祎辩称:首先,涉案合同已于2020年2月初解除。侯威祎于2020年2月初已不再实际进行经营,故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其次,对于欠付货款的事实和金额予以确认,但是鉴于侯威祎已经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财治公司可以直接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再次,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使需要支付,该笔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换算下来过高,法院应予调整成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进行换算。

财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经本院核实,财治公司提供的涉案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如下:

2018年7月29日,财治公司(甲方)与侯威祎(乙方)签署涉案合同,与本案有关的约定如下:2.1甲方特许乙方在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开设佬街佬味熟食食品连锁店,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佬街佬味熟食系列产品。2.2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一致,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有效期3年。合同期满……5.2乙方义务5.2.1及时向甲方给付货款……6.1为保障甲方事业的健康发展,甲方收取乙方加盟管理费2万元整……6.2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1万元整,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6.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6.4在双方合作期限届满,且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甲方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将保证金本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不计息……10.1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约向甲方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向甲方及其指定的当地管理机构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应交而未交总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未付清,甲方及其指定的管理机构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追回货……11.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加盟管理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2)乙方达不到甲方规定的销售指标或经营严重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继续经营。

财治公司和侯威祎指定的联系人即其配偶高某某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12月14日,财治公司:你好,你家货款付了吗?高某某:要等周一了,这几天没钱了,抱歉哦。2019年12月18日,财治公司:你好,你家货款付了吗?高某某:你要不押金帮我扣一点吧,我们家里出了事情,我一下没钱了,卡里就2000明天还要用,要不先打给你。高某某:那你有多少先转多少吧。2019年12月24日,财治公司:你好,你家货款你已经欠12747.92元了。2019年12月25日,高某某:刚刚手机没电了,这个事情你先让我把货订了呗,我今天刚从外地回来,父亲做手术了,给我二三天时间,我把钱给你补上,你不给订货,我更没钱了。财治公司:账号给你开了,中午的货你给安某发微信,让他给你补一下吧。2019年12月27日,财治公司将欠款明细发给高某某。高某某:嗯,我在想办法,明后天再给你打。2019年12月28日、同年12月30日,高某某仍未打款。2020年1月1日,财治公司:你好,你家货款付了吗?高某某:外面你先帮我扣掉吧,正好一号扣上个月也合理,实在不行,先把押金抵掉,等过几天有钱了一次性打给你。一万的押金。财治公司:一万押金算上都不够。2020年1月9日,财治公司:你好,你家货款付了吗?高某某:嗯,我知道,要等二天,我在找人借了。2020年1月11日,财治公司:你好,货款付了吗?高某某:嗯,周一打给你吧,我这里信用卡又不能转。财治公司:你好,到今天为止已欠款14473.62元,请尽快付款。高某某:好的。2020年2月1日,财治公司:你好,你家货款付了吗?已经欠款2万多了。2020年2月11日,高某某:现在订货时间恢复了吧?财治公司:我不知道,你问下小张。你们家货款还欠很多没用付。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涉案店铺已不再经营。侯威祎当庭陈述财治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但经法庭询问是否提出反诉后,侯威祎明确表示不提出反诉,将另案予以主张。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财治公司表示愿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进行调整。

本院认为,财治公司和侯威祎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欠款事实和数额,鉴于侯威祎于庭审上已经予以确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侯威祎有义务及时向财治公司支付货款。结合双方聊天记录,从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2月11日,侯威祎经过财治公司多次催款后仍拖欠货款,累计数额达16833.93元,且在财治公司停止供货后仍未进行付款,并不再继续经营涉案店铺,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财治公司向法院请求单方解除涉案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侯威祎辩称涉案合同已经解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侯威祎辩称因为财治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因为客观情况导致无法经营,对于财治公司存在何种违约行为侯威祎并未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也表示将另案予以主张,对于因为其他情况导致涉案店铺无法经营,侯威祎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辩称意见难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财治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侯威祎提出解除合同,该意思表示已于当日到达对方,故涉案合同于2020年8月15日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侯威祎欠付的16833.93元应向财治公司支付。关于侯威祎辩称欠付的款项应从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剩余部分再向财治公司支付,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在乙方即侯威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甲方即财治公司可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应继续偿付,侯威祎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应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从字面意思可以看出,保证金系履约保证金,当一方出现违约事项后,另一方可以选择将保证金冲抵货款先行扣除。但是结合双方聊天记录,当侯威祎提出要以保证金冲抵货款时,财治公司并未同意。以保证金冲抵货款并非财治公司义务,而是财治公司可以选择的权利。故对于侯威祎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财治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其有权向侯威祎主张。侯威祎辩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换算下来的违约金金额远高于实际损失,故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成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进行换算,财治公司予以同意,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威祎签署的《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合同》于2020年8月15日解除;
  二、被告侯威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6833.93元;
  三、被告侯威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16833.93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上海财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侯威祎负担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璐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亮
书 记 员    黄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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