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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82民初7244号

裁判日期:2021-02-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注册地址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6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汪银,经营范围为:智能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成人用品、仪表仪器、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包装材料、环保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28052921号第10类性玩具商品商标为“百媚精灵”而非“百媚”。3、通过商务部核查,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反诉被告):付晓东,男,××××年××月××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欣,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X712022。
  法定代表人:张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宏,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付晓东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尚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晓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欣欣,被告苏州尚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根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付晓东与被告苏州尚爱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的《百媚情趣馆合同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尚爱公司双倍返还定金8000元,返还货款30040元,赔偿原告付晓东损失27670元,以上共计6571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65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担保费均由被告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付晓东与苏州尚爱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百媚情趣馆合同书》,约定付晓东从苏州尚爱公司处购买两组自动售货机系列产品。合同签订后,付晓东按约定时间付款,但苏州尚爱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装修义务、安装监控设备,也未对自动售货机进行安装调试,付晓东多次催促苏州尚爱公司处理上述问题,苏州尚爱公司始终置之不理。

苏州尚爱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约向原告交付了自助售货机及货品,安装了监控设备并提供了店面调查选址、装修、机器安装调试等伴随服务,并无任何违约行为。而根据合同第2.2条的规定,在被告完成机器调试之后,原告就应当付清合同尾款,而原告并未按时付清尾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2.原告在自身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赔偿各种损失并无任何合同和法律依据,相反,被告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尾款。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苏州尚爱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合同尾款227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7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提起反诉之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百媚情趣馆合同书》,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自助售货机系列产品。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约向反诉被告交付了自助售货机及货品,安装了监控设备并提供了店面调查选址、装修、机器安装调试等伴随服务。根据合同第2.2条的规定,在反诉人完成机器调试之后,反诉被告就应当付清合同尾款,而反诉被告并未按约付清尾款,反诉人多次催要无果。反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反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付晓东针对反诉辩称,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在勘看现场前,被告没有为原告开通后台,没有教会原告如何操作后台,现场勘验后,两台机器均无法正常使用,可见反诉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将机器调试至正常使用的义务,根本没有达到付尾款的条件。反诉人的工作人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再行调试,也可又看出反诉人没有履行完调试义务,从被告提交的机器后台截图看,操作时间2020年10月21日,反诉人的工作人员早已离开诸城,可又印证,反诉人没有履行完调试义务,另外,原告和被告杜姓的聊天记录中,反诉人自认公司不需要支付尾款,现又提出反诉,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则。综上所述,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百媚情趣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成人用品自动售货机两台,进货价10000元的成人用品一批,被告为原告提供监控一套,用于手机实时监控、动态提醒,被告为原告免费提供店面调查、选址、装修、机器安装调试服务一次,合同总金额56800元。对于付款方式、质量检验、权利义务等约定条款如下:2.2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4000元整(此定金后期直接抵合同尾款,从尾款扣除),市场人员达到当地后付30%计款17040元。机器到店后付30%计款17040元。剩余40%机器调试正常后付清计款22720元。3、1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设备交付乙方后,乙方应即时对甲方配送货物的数量、型号、外观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单上签字,对于设备数量,型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或外观有损坏的,乙方有权只签收符合约定的部分,对不符合约定的设备由甲方负责调换,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逾期末对设备数量、型号、外观提出异议的。视为设备的数量、型号及外观符合约定。3、2乙方应在接受设备之日起的3日内,及时对设备进行质量检验,3日内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对该设备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4、2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相关运输费用首批由甲方承担,货物到达乙方所在区域后,乙方须在3个工作日之内对货物验收。5、1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及产品,乙方货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以免费调换。后期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5、2甲方提供终身的免费设备维修维护。5、3甲方提供设备软件终身升级维护。5、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均为正品,假一罚十,产品出现任何问题,均由公司承担。5、5甲方协助乙方的经营依法办理相关合法证照手续等,保证正常、合法运作。5、6合同期内,乙方对机器有保管和日常维护义务,不得人为损坏。若机器出现故障或遭到恶意破坏,乙方须提供店内监控视频给甲方核验,由甲方承担机器设备损失,省内24小时响应,省外48小时响应,如未响应,甲方按照每天200元标准补偿给乙方。5、7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权取消合作,乙方已付全部费用不退还。若甲方违约乙方也有取消合作的权利,同时乙方可追究甲方相应责任。5、8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将交货时间顺延,增加的仓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乙方未结清全款前,机器以及产品、伴随服务的所有权归甲方。结清全款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后所有权归乙方。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付全部费用。5、9乙方进货按照进货价的百分之五十返还,直到56800元全部返还完为止(乙方进货没有时间、金额、数量等限制)。5、10在经营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一家店奖励2万元(不论是别人开店还是自己开店,不论是36800的标准店还是42800的旗舰店都享受一样奖励)。乙方本人后期若在区域外开设店铺,按照标准店16800元操作(仅限两家店)。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交付定金4000元,于2020年9月18日交付款项13040元,于2020年10月14日交付款项17000元。被告完成了机器的安装,监控的安装,店面装修,但被告尚欠案外人装修款2800元未付清,被装修施工方拆除了门头,另外,装修过程中,原告自行垫付了800元装修款。两台自动售货机安装分别安装于本市红星家园店、密州东路农商行西店,原告对两店面安装了宽带网络。被告向原告交付的合同约定进货价10000元的货品随机所附价目表较2020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报价货单价目表的货品单价调高,两者存在2021.80元差价。双方于2020年10月中旬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后台账户完成调试,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后原告以先后以微信、信函形式向被告发出催告函,内容如下:目前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以下情况1.机器未按照约定调试正常使用,并告知我账号密码,操作方法。2.未按照前期约定价格供货,存在欺骗行为,致使货量不足。3.监控未安装。4.地图定位,美团饿了么平台未连接。本人现通知贵单位,要求贵单位采取以下措施:1限5个工作日内指派相关人员到达现场,调试并完成机器使用,告知我相关账号密码,完成所剩后续工作。如贵单位按期完成,按照合同,调试完成正常使用交付尾款。如贵单位不能采取措施,本人有权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通知解除合同;2要求贵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店面租金费用,及相关运营成本费用,损失赔偿。

本院在第一次庭审后对两台自动售货机进行了现场勘验,被告当场向原告交付了后台账户、密码,红星家园店售货机在连接手机无线网络后付款出货正常,后台显示收款正常。密州东路店售货机以机器自有流量连接网络,在多次重启后可以付款出货,后台显示收款正常,但出现断网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之规定,本案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百媚情趣馆》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约定的设备质量检验期内,原告未就设备质量提出异议,视为原告对设备质量验收合格。对于双方争议的被告是否完成了机器的调试,因双方未在合同中对调试的具体程度进行约定,根据本案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目的,通过验证两台售货机的现状,若自动售货机取得后台账户后能出货收款,即证明已调试正常,至于后台账户是否应在调试时向原告交付的问题,合同未有明确约定,顾名思义,调试即试验并调整,因设备调试不等同于设备运营,根据交易习惯,调试一般系作为设备正常运营的前置阶段,被告主张后交付账户,本院予以支持。从现场勘验情况看,在获得后台账户后,两台自动售货机均可以出货收款,对于密州东路店机器出现的延迟及断网情况,属数据网络不畅,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作为非专业人员,在被告方工作人员的远程指导下即可完成红星店设备网络的连接,因两店内均有用于监控的宽带网络,故该问题可通过连接宽带网络维护解决,故对于被告辩称其完成了调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按约向被告付清合同款项。

对于付款情况,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4000元整(此定金后期直接抵合同尾款,从尾款扣除),市场人员达到当地后付30%计款17040元。机器到店后付30%计款17040元。原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存在违约,共计少付款4040元,上述款项应与尾款一同付清。

对于两价目表的价差问题,被告辩称系市场价格变动导致,但报价价目表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后,视双方对合同10000元货品进货价格的约定,被告应按此价目表的单价交付原告10000元的货品,被告履行此项合同亦存在违约,但该项违约并非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情形,差价2021.80元,本院于待付款中一并扣除。原告垫付的装修款项800元,本院于待付款中一并扣除。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违约安装调试,要求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反诉原告主张反诉被告支付价款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反诉被告应当给付反诉原告价款19938.20元(56800元-4000元-13040元-17000元-2021.80元-800元),双方未对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反诉被告未按时付款,有迟延履行金加以约束,反诉原告主张利息,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反诉被告付清价款后,反诉原告应当及时结清装修款项,完成装修,并积极履行设备维护等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反诉被告付晓东支付反诉原告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9938.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付晓东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苏州尚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计721元,保全申请费677元,由原告付晓东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原告付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全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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